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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516日的《中国纪检监察报》以案明纪释法栏目刊文指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即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执纪实践中,应结合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不仅是为了买卖房产少缴税款,现实中,为了规避住房限购,为了多领拆迁补偿,甚至是为了购车上牌,等等,一些党员干部夫妻双方商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搞带着功利目的的假离婚,这样的现象并不罕见。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本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有的人却为了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把离婚证当成了筹码,对此,我们要大声地说:党员干部不能这么做!

  《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党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党员干部若是为谋得私利而不惜搞假离婚,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体现不出作为一名党员应有的先进性,更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也许有的人会说,结婚证、离婚证都是到民政部门办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事实上,究竟是因感情破裂真离婚,还是为了个人私利假离婚,旁人看得很清楚,对于后者而言,免不了要被人指指点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贯穿于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全部工作中,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实际行动上。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必须在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等方面有更高的标准,严守纪律红线,筑牢法律底线,追求道德高标准,这是人民公仆的身份决定的,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决定的。然而,现实中却有一些人在利益面前乱了阵脚,除了前面提到的买卖房产为少缴税款假离婚,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在房屋拆迁中为了多拿征收补偿,企图通过突击结婚、离婚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上演了一幕幕闹剧。这已经不是在规避政策了,而是以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入了党,成为组织的一员,就要对党忠诚老实。如此种种,还谈得上忠诚老实吗?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对于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党的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的。这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对于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首先要对照党章党规党纪,看看到底违反了哪一章哪一条,应适用哪一章哪一条,结合个人态度和行为后果以及造成的影响,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既严肃处理又加强教育,真正让党员干部明白什么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纪律的高压线,碰了就要受到严肃处理。

  工作和生活中,每个人都常会遇到需要做选择的时候,特别是面对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时,怎样选择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对党员干部来说亦是如此。这个时候就需要认真权衡、仔细掂量,真正把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放在心上,多想想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切莫一时犯糊涂,做出有违党员身份的事来。要知道,祸患常积于忽微,这次守不住,破的是纪律规矩,下次破的有可能就是法律底线。(孟庆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